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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业业务伙伴注册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企业兼业协同伙伴境外企业产品的相关注册管理。 条件 境内企业申请兼业业务伙伴境外企业产品,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 拥有与其业务伙伴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;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; 拥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;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。 注册程序 境内企业申请兼业业务伙伴境外企业产品,应当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: 兼业业务伙伴申请书; 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 境外企业授权书或协议;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作伙伴合同或协议; 境内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; 境内企业财务状况报告。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,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 核准 符合条件的申请,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,并颁发兼业业务伙伴许可证。兼业协同伙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。 变更 境内企业兼业协同伙伴业务发生变更的,应当及时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 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终止境内企业的兼业合作伙伴许可: 境内企业不符合继续兼业合作伙伴条件的; 境内企业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; 境外企业撤销或者终止授权的。 其他规定 境内企业兼业业务伙伴境外企业产品,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。 境内企业兼业业务伙伴境外企业产品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,履行合同义务。 境内企业兼业合作伙伴境外企业产品,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。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企业兼业合作伙伴境外企业产品实施监管,并采取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。




